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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4:17:59

  近年来,随着银行零售业务的突飞猛进,加之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的日益火爆,银行不仅介入发展黄金投资类产品,而且也开始涉足贵金属制品的零售业务。由于对未知市场的涉税知识储备不足,银行销售贵金属制品越来越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尤其是消费税的征缴问题,有些被稽查的银行最终缴纳了金额不等的消费税款及其滞纳金,不但导致自身的贵金属制品的零售业务利润摊薄,甚至“赔本赚吆喝”,还给机构本身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和损失。

  针对银行零售贵金属制品过程中的消费税征缴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重点围绕征缴范围、计税环节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银行降低零售业务中的涉税风险提供参考。

  目前,银行在售的贵金属制品的产品类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收藏类金银制品,主要有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为了资产保值增值持有的金银制品。第二类是金银饰品、珠宝玉石,其中金银饰品主要指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由于银行目前在售的金银制品种类繁多、产品丰富,正确划分银行零售业务中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种类,不仅事关产品的定价与盈利问题,更体现了银行机构本身的财务分析、决策水平。

  银行零售的贵金属制品种类繁多,是不是都要缴纳消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相关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从条例中可以看出,第一,除了珠宝玉石之外,贵金属制品中只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对象。第二,对于“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收藏类金银制品,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的相关规定,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原来的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银行销售金银饰品,需要在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全站入口。然而实际的销售过程可能稍微复杂,看似明确的政策可能难以把握,下面我们分情况举例说明。

  (1)真实的受托代销关系。案例:A银行接受B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帮其代销金银饰品。对于销售的金银饰品,一律由B企业直接将开具给客户,A银行负责将转交给客户并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10%提取手续费。

  本案例中,A银行对于销售的金银首饰没有定价权,只是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确认手续费收入,因此B金银首饰批发单位为消费税的实际纳税人。

  (2)名为受托代销,实为购进销售。案例:A银行接受B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帮其代销金银饰品。对于受托销售的金银饰品,A银行必须在收到产品的当天按照相应的进价与数量与B单位进行货款全额结算,A银行按照B单位的指导价格(进价上浮百分之五)对外销售,对于销售的金银饰品,均由A银行向客户开具。

  本案例中,A银行名义上为受托代销金银饰品,无论其对于5%的利润如何做会计处理,其销售行为的经济实质为购进销售。因此A银行为消费税的实际纳税人,此时A银应该考虑消费税对产品定价的影响,进而考虑商定的对外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比如,A银行从B单位购进的某金饰品价格2500元,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625(2500*(1+5%)),那么A银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25=2625/(1+5%)*5%,此时A银行的实际利润0(125-125),此种情况下,由于银行没有考虑消费税对产品定价的影响,销售活动没有为银行创造任何价值,假设销售产品对应的消费税率为10%,银行甚至会出现现实中的“赔本赚吆喝”。

  由于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银行委托加工金银饰品的行为不增收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金银饰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增收消费税。

  3、银行基于“名为受托代销,实为购进销售”模式下的受托代销行为,无论银行如何确认“代销收入”,银行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全国范围内来看,鲜有银行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零售金银饰品的消费税,从规避涉水风险的角度来看,银行应该与供应商签订基于真实委托代销关系的代销合同。

  2、如果银行存在基于“名为受托代销,实为购进销售”模式下的受托代销金银饰品的行为,应该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山东东平农商银行孙东)